张思毅申请执行邓庆林、秦昌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6
申请执行人张思毅,男,汉族,1989年2月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东村。

被执行人邓庆林,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茅坡村。

被执行人秦昌秀,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茅坡村。

张思毅诉邓庆林、秦昌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8)瓮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邓庆林、秦昌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代邓国萍赔偿原告张思毅误工费184元、交通费320元、残疾赔偿金72932.8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75436.88元;二、诉讼费189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邓庆林、秦昌秀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思毅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2012)瓮执字第47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邓庆林的银行存款10574元。同时查明本案在恢复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邓庆林、秦昌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瓮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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