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燕,女,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雍阳镇。
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杨燕欠原告杨敏借款本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杨燕自愿于2014年7月7日前清偿完毕;二、案件受理费525元,被告杨燕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杨燕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敏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杨燕系贵州省瓮安县烟草专卖局职工,至2015年7月,每月实发工资收入为3900元;二、至2015年7月29日,被执行人杨燕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敏305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燕尚与申请执行人杨敏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杨燕欠申请执行人杨敏借款本金30500元,被执行人杨燕自愿从其在贵州省瓮安县烟草专卖局的工资收入中,从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每月扣取3000元,2016年5月扣取3500元;二、如被执行人杨燕在扣取工资收入期间提前清偿了本案执行款,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提前终止对其工资收入的扣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每月从被执行人杨燕在贵州省瓮安县烟草专卖局的工资收入中扣取3000元,2016年5月扣取3500元,以上共计扣取30500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杨敏持本裁定书及身份有效证件,到贵州省瓮安县烟草专卖局直接领取。
二、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款项扣取完毕后,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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