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瓮安县岚关乡三桥煤矿,住所地瓮安县岚关乡。
法定代表人段民健,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熊仕方,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原告瓮安县岚关乡三桥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黄治贵工伤保险待遇款共计七万七千九百九十五元二角五分;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瓮安县岚关乡三桥煤矿承担。因被执行人瓮安县岚关乡三桥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治贵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瓮安县岚关乡三桥煤矿与申请执行人黄治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瓮安县岚关乡三桥煤矿差欠申请执行人黄治贵工伤保险待遇款77995.25元,被执行人瓮安县岚关乡三桥煤矿自愿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069.00元,由瓮安县岚关乡三桥煤矿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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