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兴琴,贵州省福泉市人,。
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载明:“子女熊金华(男,2011年1月15日生)由被告熊冬发抚养,由原告陈兴琴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兴琴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后,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给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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