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金方敏,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显宸,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唐怀书,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担保人袁睿,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银盏镇。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唐怀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瓮安汇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1600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0000.00元,共计1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00元,由被告唐怀书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汇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怀书与申请执行人瓮安汇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唐怀书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汇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及违约金共计180000.00元,被执行人唐怀书自愿从2016年起,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30000.00元,直至该款清偿完毕时止,本案执行费2600.00元,由被执行人唐怀书承担,担保人袁睿自愿为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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