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梅申请执行王长坤、张煜松、杨中俊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6
申请执行人王长梅,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雍阳镇乌江北路。

被执行人余德龙,男,汉族,1983年1月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珠藏村。

被执行人王长坤,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铜锣铜锣村。

被执行人张煜松,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石榴山村。

被执行人杨中俊,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珠藏村。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余德龙差欠原告王长梅借款人民币五万元,自愿于2014年4月30日前偿还二万五千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偿还余款二万五千元,被告王长坤、张煜松、杨中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1元三被告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余德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差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诉讼费691元,自愿于2016年12月30日偿还2.5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申请事项。本案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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