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世发, 1956年8月1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瓮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朱世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祥人民币50964.2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因被告朱世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徐祥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世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达成和解意见:一、被执行人朱世发自愿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如果政府给我们的出租车经营权何时能交付给我们,我就何时将该款给付申请人徐祥;二、如果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政府还未给我们出租车经营权,被执行人朱世发自愿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