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中华。
委托代理人蔡正家。
被执行人郭作祥,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经常居住地瓮安县丽都大厦。
被执行人谢年玉,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经常居住地瓮安县丽都大厦。
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郭作祥、谢年玉差欠原告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 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郭作祥自愿从2013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清偿2000元,直至该款清偿完毕(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直至本金全部清除完毕时止);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郭作祥自愿承担(已当庭给付)。因被执行人被告郭作祥、谢年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案外人王仕全代被执行人郭作祥清偿了案件款10 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作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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