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坤全,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吴军诉陈坤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瓮民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陈坤全差欠原告吴军材料共计八千元,被告自愿分期偿还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偿还一千元、2015年9月30日偿还一千元、2015年10月30日偿还原告一千元、2015年11月30日偿还一千元、2015年12月30日偿还一千元、2016年1月30日偿还一千元、2016年2月28日偿还一千元、2016年3月30日偿还一千元。若被告一期不按时履行,原告可申请全部执行。并由被告陈坤全承担违约金二千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陈坤全自愿承担,并于2015年7月30日上午12时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陈坤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军于2015年8月31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陈坤全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陈坤全差欠申请执行人吴军材料款8000元,被执行人陈坤全自愿限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3月止,每月的28日前给付1200元,共计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陈坤全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军有权在逾期之日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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