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蹇忠泽,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仕春。
被执行人熊华其,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2012)余法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由被告熊华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5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熊华其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向余庆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熊华其原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余庆法院特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余法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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