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德龙,男,汉族,1983年1月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珠藏村。
被执行人王长坤,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铜锣铜锣村。
被执行人张煜松,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石榴山村。
被执行人杨中俊,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珠藏村。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余德龙、王长坤、张煜松、杨中俊差欠原告王长梅借款人民币五万元,自愿于2014年4月30日前偿还二万五千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偿还余款二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691元三被告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余德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差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诉讼费691元,自愿于2015年7月5日偿还2.5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申请事项。本案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