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平,周福硚,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天文镇。
本院于(2014)瓮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周福硚应向宋正群清偿30275元债务,周福硚逾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福硚自愿于2015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清偿差欠宋正群债务共计人民币31055元(含债务本金、案件受理费及算至2015年11月10日的迟延履行金),周福硚交纳了执行费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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