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成方,男,1980年5月12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岚关乡岚关村。
本院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王成方立据借原告杨时碧人民币2万元,被告王成方自愿于201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王成方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王成方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时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杨时碧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成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成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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