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银行瓮安支行申请执行黄中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5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曾凡梅,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培卫。

委托代理人杨文雪。

被执行人黄中祥,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喻明珍,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执行人刘仕友,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执行人张仕燕,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执行黄中玉,男,汉族,1967年2月7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国群,贵州省瓮安县人。

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载明:“由被告黄中祥、喻明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差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279.3元,总计55279.3元。由被告黄中玉、张国群、刘仕友、张仕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中祥、喻明珍差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27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黄中祥自愿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意见。本案执行费650元由黄中祥承担,已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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