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泽亮,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宋泽亮差欠原告杨火弟货款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二十元,被告宋泽亮自愿于2014年9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杨火弟一千五百元,直至该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元,由被告宋泽亮承担(已当庭给付)。因被执行人宋泽亮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火弟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泽亮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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