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立海,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周国琴,贵州瓮安人。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制作的(2015)瓮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二、限被告朱立海、周国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余天谷办理瓮安县雍阳镇西路旧城改造新楼D栋7-177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朱立海、周国琴所有位于瓮安县雍阳镇西路旧城改造新楼XX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余天谷名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余天谷可持本裁定书到瓮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和瓮安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郑 橙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田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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