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明申请执行袁付峰、瞿顺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5
申请执行人张延明,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袁付峰, 1973年6月6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瞿顺琴,贵州瓮安县人(系袁付峰之妻)。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袁付峰、瞿顺琴差欠原告张延明借款人民币本金及利息130.263万元,案件受理费0.8142万元,保全费0.5万元,共计131.5772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张延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付峰、瞿顺琴,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在:一、瓮安县雍阳镇花竹社区,预告证号为;二、瓮安县雍阳镇花竹社区花竹园产权证号;三、瓮安县雍阳镇花竹社区花竹园产权证号;四、瓮安县雍阳镇河滨社区环西路51号3单元5号3层108.17平方米成套住宅,产权证号,共四套房产及瓮安县雍阳镇花竹社区丽都大厦二期预告证号为。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统一意见:被执行人袁付峰自愿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31.5772万元,剩余100万元从2015年5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20万元,最后多给一个月时间,到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清楚,执行费1.5426万元于2015年4月10日交法院。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履行部分,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履行部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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