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付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辅阳。
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瓮劳人仲调字(2015)第0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四项载明:“被申请人于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款21323.97元,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付清申请人余款30000.00元。”被执行人给付工伤待遇款后,余款30000元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当场给付5000元,余款25000元其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意见。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至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瓮劳人仲调字(2015)第01号仲裁调解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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