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吉江,男,汉族,1985年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云星村。
被执行人胡远利,女,汉族,1986年9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李吉江之妻。
被执行人李太刚,男,汉族,1956年生,住址同上,系李吉江之父。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2010)瓮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还有8600元债务未履行,被执行人胡远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远利自愿于2015年6月起,于每个月的28日前偿还申请人1000元,直至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瓮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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