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子发(又名周籽发),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银盏镇。
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一项载明:“被告周子发差欠原告唐学刚工程款五万六千九百七十六元,被告周子发自愿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唐学刚,逾期,被告周子发自愿给付所欠工程款10%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12元,被告周子发自愿承担,由被告周子发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唐学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学刚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子发与申请执行人唐学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子发差欠申请人唐学刚工程款五万六千九百七十六元、违约金五千六百九十七元六角,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二元,共计六万三千二百八十五元六角。被执行人周子发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三万一千六百四十二元,余款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其余请求申请人唐学刚自愿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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