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康琴申请执行卢荣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5
申请执行人朱康琴,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申请执行人卢荣琴,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雍阳镇花竹社区。

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被告卢荣琴向原告朱康琴借款人民币28.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朱康琴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荣琴,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统一意见:一、被执行人卢荣琴自愿把正在办理审批手续修房子的两套子抵押给申请人朱康琴,房子修好后双方都可以出面联系出售,但必须通知对方,如果是申请人出卖,把出卖所得房款清偿该案件款后,剩余部分给卢荣琴;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履行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履行部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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