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景龙,男, 1951年9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老坟嘴乡老坟嘴村。
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徐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先奎医疗费二万三千三百四十五元九角四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承担”现因被执行人徐景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向本院恢复执行,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