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泽均(曾用名宋泽军),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1997年9月16日作出的(1997)瓮民初草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宋泽均差欠原告付朝林欠款人民币22100.00元,自愿于1997年10月30日以前清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原告付朝林自愿承担200.00元,被告宋泽均自愿承担70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付朝林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泽均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1997)瓮民初草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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