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三妹,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张德远,住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2011)瓮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原告张德远诉被告刘三妹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1万元,两年内付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原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三妹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德远,在执行中,一、被执行人张德远外出打工,他母亲(余泽友)在家打电话取得同意,并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至清楚,余泽友自愿为该案作担保;二、申请人刘三妹2015年3月30日到法院,同意被执行人张德远及余泽友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意见。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履行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瓮民初字第938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履行部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承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