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华富申请执行江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5
申请人蒋华富,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江小飞,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江小飞差欠原告蒋华富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自愿从2014年5月起至2014年11月,每月给付2000元,余款6000元于2014年12月给付,案件款260元于2014年12月前与前述款一并给付。因被告江小飞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蒋华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江小飞外出打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全益,待找到被执行人本人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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