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方建, 1990年4月3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瓮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方建欠原告罗文红欠款人民币1.2万元,被告方建自愿从2014年8月份(含8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罗文红0.2万元,余款限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罗文红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建,执行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建有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法联系其本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全益,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找到他本人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找到他本人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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