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国武,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王国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荣会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7565.00元,被告卢登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焦荣会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00元, 由被告王国武承担567.00元,由被告卢登宪承担567.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荣会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卢登宪给付申请执行人焦荣会41699.00元后,尚欠470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国武承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王国武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焦荣会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武给付申请执行人焦荣会8000.00元后,双方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国武差欠申请执行人焦荣会赔偿款人民币39000.00元,王国武自愿从2015年5月起至2016年1月,于每月的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焦荣会4000.00元,余款300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给付完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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