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梁艳,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杜天萍,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杜天萍差欠原告陈福炼工资款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元,被告杜天萍自愿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陈福炼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原告陈福炼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杜天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福炼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天萍与申请执行人陈福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杜天萍差欠申请执行人陈福炼工资款20000.00元,杜天萍自愿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5月止,于每个月的28日以前给付2000.00元。本案执行费200.00元,杜天萍自愿承担(已当庭交付)。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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