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倪静(又名倪进),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铜锣乡民权村。
被执行人黎昌显,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珠藏镇街上。
被执行人周英林,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珠藏镇新街。
被执行人王登万,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珠藏镇街上。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倪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3.188927万元,被告黎昌显、周英林、王登万承担连带财赔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陈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倪静、黎昌显、周英林、王登万,执行中,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将倪静拘留,拘留期间,陈辉与倪静、黎昌显、周英林、王登万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因陈辉第一笔医疗费、护理费等是黎昌显、周英林、王登万共同赔偿;该笔医疗费3.188927万元被执行人倪静自愿在2015年4月30日前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陈辉。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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