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开举,男,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金薅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1作出的(2014)晋刑初字第2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载明:“被告人蔡开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洼文经济损失人民币59635.4元。”因被执行人蔡开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洼文于2014年12月9日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开举现在福建省服刑,在本辖区内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洼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蔡开举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2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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