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瓮安县永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瓮安县永和镇垛丁村街上。
法定代表人冉洳举,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瓮安县永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差欠原告余知友煤款人民币四万八千一百零二元,被告瓮安县永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一万五千元,余款从2014年10月25日起瓮安县永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每月给付五千元直至清偿完为止。”瓮安县永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给付15000元后,尚欠33102元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瓮安县永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差欠余知友煤款33102元,瓮安县永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付1万元,余款23102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清偿。执行费396元由瓮安县永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至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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