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宏,男,1988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乌江南街。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剑江大厦。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马云忠各项损失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由被告吴宏赔偿原告马云忠各项损失人民币七千二百二十七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因被执行人吴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云忠于2014年11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承担的二千元已支付。现被执行人吴宏下落不明,经“四查”在本辖区内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云忠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宏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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