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祖伦,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猴场镇宋家寨村。
被执行人福泉市城厢镇立旦砂石场,地址:福泉市城厢镇。
负责人黎祖伦。
本院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瓮执字第307-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载明双方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黎祖伦差欠申请执行人邓友军加工款367 000元,被执行人黎祖伦自愿于2014年4月10 日前给付50 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100 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217 000元,上述债务被执行人黎祖伦自愿用其所有的机动车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黎祖伦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邓友军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友军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债务,还有22.047万元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祖伦与申请执行人邓友军自愿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黎祖伦自愿于2015年3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友军5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7.047万元,余款于2016年2月5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申请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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