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大坤,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北东路。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原告朱占磊与被告郑大坤于2013年1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限被告郑大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占磊多支付的购房款13570元;三、案件受理费5745元,公告费164元,均由被告郑大坤承担,此款原告朱占磊已预交,由被告郑大坤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朱占磊。因被执行人郑大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占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大坤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占磊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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