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南,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关于胡春芳申请执行黄南探望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郑橙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菘
")被执行人黄南,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关于胡春芳申请执行黄南探望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郑橙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