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应学。
杨应国依据(2014)瓮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应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审查,(2014)瓮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在(2015)瓮执字第106号案中执行完毕,不应重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