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福荣等申请执行邓仁红、邱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4
申请人丁福容,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户籍住址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红旗村长箐组53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去龙台镇茶蜡村2组8号,

申请人丁正昌,男,1947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址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红旗村长箐组53号,系丁福容之父。

申请人张朝碧,女,1950年3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址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红旗村长箐组53号,系丁福容之母。

申请人魏宾峰,男,200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去龙台镇茶蜡村2组8号系丁福容之子。

申请人魏洁菲,女200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去龙台镇茶蜡村2组8号,系丁福容之女。

被执行人邓仁红,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木老坪乡新寨村石板寨组223-2号

被执行邱龙海,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七星路135号,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1535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由邓仁红赔偿丁福荣、丁正昌、张朝碧、魏宾峰、魏洁菲各项损失460892.59元”。因被执行人邓仁红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福荣、丁正昌、张朝碧、魏宾峰、魏洁菲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仁红外出下落不明,且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1535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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