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申请执行田应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4
申请执行人钱钟,男,汉族, 1948年2月22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巷,经常居住地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

被执行人田应财,男,汉族,1962年2月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文峰中路。

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瓮民商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田应财欠原告钱钟人民币9万元,被告田应财自愿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钱钟4万元,2014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钱钟5万元,若有一期不按时归还,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二、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钱钟自愿承担775元,被告田应财自愿承担775元。因被执行人田应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钟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应财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商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