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虹林,男,汉族,1963年4月3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北东路。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承国、李虹林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宇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承国承担的部分已执行完毕。2015年3月16日,被执行人李虹林与申请执行人刘国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虹林差欠申请执行人刘国宇货款6740元,被执行人李虹林自愿限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国宇,申请执行人刘国宇亦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李虹林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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