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霖,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交通局宿舍。
本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的(2007)瓮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王霖差欠原告贺忠方借款本金三万四千二百元,被告王霖自愿于2007年9月3日前偿还一万元,2007年10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逾期利息每月按本金的3%进行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被告王霖承担。”因被执行人王霖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贺忠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霖差欠申请执行人贺忠方借款本金三万四千二百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王霖自愿于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一万元,余款二万四千二百元,从2015年3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一千元,直至还清本金部分;二、利息部分待本金清偿完毕后再另行协商,如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另案案件款到位后,直接从中扣除给付申请人贺忠方;三、兰文杏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并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瓮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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