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万华,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小河山乡。
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郭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协议》给付原告郭俊房屋款一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万华承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郭万华履行了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郭万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被执行人郭万华交纳了执行费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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