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友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4
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崇举。

被执行人赵安友,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赵安友差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被告赵安友自愿限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000.00元并结清3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余款本金15000.00元及后期相应利息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赵安友承担(该款赵安友已当庭给付)”因被执行人赵安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2014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安友与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赵安友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赵安友自愿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利随本清),本案执行费350.00元,由被执行人赵安友承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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