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赵建国欠原告陈先奎借款人民币103000元;被告赵建国自愿限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下欠38000元限于2014年12月30日前清偿。”赵建国履行了15000后未再履行,陈先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款88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建国于自愿于2016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清偿陈先奎借款人民币88000元。赵建国交纳了执行费12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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