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葛启文,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江界河镇(原龙塘乡)官塘村。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葛启文欠原告黄凤莲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被告葛启文自愿限于2014年8月23日前归还二千八百元,在2014年8月30日前归还余款二千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凤莲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启文外出下落不明,且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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