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现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岚峰,系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贵州省凤岗县人,现住瓮安县。
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黔南民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应当支付被告蒙锡祥工伤保险待遇款二十六万四千九百七十一元七角六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承担。”因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2014年10月29日,蒙锡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已被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收购,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系贵州源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蒙锡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差欠申请人蒙锡祥工伤赔偿款264971.76元,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代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于2015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本案执行费3874.58元,由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承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黔南民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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