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开珍申请执行宋良斌、兰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4
申请执行人白开珍,女,汉族,1953年6月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安庄村。

被执行人兰迪,女,汉族,1984年9月2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北东路。

被执行人宋良兵(斌),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老坟嘴乡关塘村。

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瓮执字第49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载明:“二被执行人差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二万九千一百元,承若于2013年11月29日前偿还一万元,余款从2013年12月起每月偿还一千元直至完毕止”。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有一万九千一百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兰迪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一万三千一百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新的和解履行协议:二被执行人差欠申请执行人六千元,兰迪自愿从2015年4月起每月偿还500元直至完毕止,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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