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志波,男,汉族,1992年2月1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玉山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李志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李志波并未履行给付罚金的义务,因其住所地系本院辖区,故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波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查实其下落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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