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昱莹,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祥华,男,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台江县松华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苗疆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韦志国,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秀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明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贵州省台江县松华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二、被告贵州省台江县松华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四十六万零六百三十五元;三、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被告贵州省台江县松华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与前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台江县松华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台江县松华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被执行人台江县松华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省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故本院以(2014)瓮执字第532号裁定书将贵州省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查封财产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查封财产评估、拍卖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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