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锡俊、陈广书申请执行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纯净水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3
申请执行人刘锡俊,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申请执行人陈广书,瓮安县人。

被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纯净水厂。

法定代表人雷安英,系该厂厂长。

本院于2012年8月7日制作的(2012)瓮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水厂欠原告刘锡俊、陈广书30000元,被告瓮安县白沙井纯净水厂自愿于2012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锡俊、陈广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纯净水厂法定代表人雷安英表示自愿用其退休工资来清偿本案债务,因雷安英工资暂达不到扣取条件,申请执行人刘锡俊申请延期执行本案,现雷安英每月工资收入已达到扣取条件,申请执行人刘锡俊、陈广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雷安英尚欠本案案件款3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4462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执行费350元,共计人民币35087元,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5年1月起至2017年4月止,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雷安英在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资收入1200元,2017年5月扣取1487元,共计扣取人民币35087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刘锡俊、陈广书持本裁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取。

二、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杜 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朝仁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