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多,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玉华乡。
被执行人刘希平,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贵州瓮安县人,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袁多、刘希平自愿于201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国杰借款本息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被告袁多、刘希平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袁多、刘希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国杰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袁多与申请执行人付国杰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多差欠申请执行人付国杰借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执行人袁多自愿从2014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2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袁多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付国杰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杜 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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